当事人 |
张树强,谢沉棉,王楠,张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 ,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4执恢59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树强、谢沉棉、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王楠、张松: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河北佳隆食品有限公司、衡水宏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树强、谢沉棉、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凯盛皮业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亿制罐有限公司、王楠、张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银行卡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4执恢5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异议申请书(含证据材料),责令你们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