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丽辉,刘醒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醒龙:本院受理原告冯丽辉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皮衣加工费19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