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田伟,张建鹏,第三人-梁秋恋, 辛集市奥祥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275号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秋恋、辛集市奥祥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田伟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建鹏、被告辛集市奥祥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梁秋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田伟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建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田伟负担。反诉费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建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