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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醒龙,宋庆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冀0181民初210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内容
刘醒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诉你与宋庆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81民初2105号一案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刘醒龙、宋庆霜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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