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成召,郝成浩, 元氏县鼎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成召、郝成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元氏县鼎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成召、郝成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成召偿还原告车辆购车款93220元以及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赵成召偿还原告代垫保险费17827元,郝成浩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