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金录,王海军,蔡俊刚,赵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6民初15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罗金录与你、蔡俊刚、赵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6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金录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支付利息);二、被告王海军赔偿原告罗金录诉讼代理费3,500元;三、被告赵冉、蔡俊刚对以上债务承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罗金录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海军、赵冉、蔡俊刚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