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益德,欧玉昌,胡惠,吴道军,刘英,林春明,王康,第三人-, 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贵州晟龙腾物资有限公司 ,贵阳焱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491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春明、吴道军、张益德、刘英、胡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被告贵阳焱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益德、欧玉昌、胡惠、吴道军、刘英、林春明、王康、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贵州晟龙腾物资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贵阳焱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08000元,并支付2018年12月5日前的利息496533.33元、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20日的借款利息(以390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的标准,从2018年12月5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止)、2018年12月21日后的逾期利息(以390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黔聚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益德、欧玉昌、胡惠、吴道军、刘英、林春明、王康对被告贵阳焱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