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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顺杰, 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181民初177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徐顺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与被告徐顺杰、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徐顺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43302.12元、利息12532.93元、罚息133.5元、复利328.39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对位于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阳明村境内滨河明珠4栋1单元10层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徐顺杰依本判决第二项应予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红枫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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