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国峰,杜伟华,尚俊峰, 郑州市合裕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煤炭储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河南藏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州市合裕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峰、尚俊峰、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煤炭储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合裕实业有限公司、张国峰、杜伟华、尚俊峰、郑州金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藏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2020)豫0602民初4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