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先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五河县博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先书: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先书、五河县博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相关规定,现向你送达有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李先书、五河县博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7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货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3、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祖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朱颖微、叶爱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10点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