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喜明,郑建坡,楚拾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83民初3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楚拾一:本院受理原告孙喜明诉郑建坡、楚拾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8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建坡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被告楚拾一对被告郑建坡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生效。 |
刊登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