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州市东易炉料有限公司 ,河南汉业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豫0183民初2920号,(2020)豫0183执3341号,(2020)豫0183执3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汉业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市东易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3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东易炉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20)豫0183执3341号执行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2020)豫0183执33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到本院技术科摇号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查封你公司所有的汉塑机械XPS保温板挤出生产线、料仓、冷水机、空压机、栓塞计量泵、冷冻机、储存罐进行评估、拍卖,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