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斌斌,刘利斌,张东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1022民初434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利斌、张东华:本院受理原告刘斌斌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022民初43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