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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起佳, 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冀1022民初644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起佳与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2民初6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本案的诉讼文书。原告杨起佳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37720.2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停工期间损失3097316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及停工期间损失利息损失(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5135036.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135036.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为729103.79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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