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迟,张会峰,张卫华,刘昆,刘旭东,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津中建机械有限公司 ,长葛市力天油脂有限公司 ,长葛市淼佳薄膜电子开关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葛市力天油脂有限公司、徐迟、长葛市津中建机械有限公司、张会峰、张卫华、长葛市淼佳薄膜电子开关有限公司、刘旭东: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被告刘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长葛市增福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长葛市力天油脂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70万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28日-2017年12月28日按月利率10.92‰计算,自2017年12月29日-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6.38‰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徐迟、刘昆、长葛市津中建机械有限公司、张会峰、张卫华、长葛市淼佳薄膜电子开关有限公司、刘旭东对被告长葛市力天油脂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