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永城市士群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长和天鑫煤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新2923民初2224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士群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长和天鑫煤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士群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长和天鑫煤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2020)新2923民初222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承兑汇票款1000000元及利息14333元(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前项金额自清偿之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