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明,第三人-,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明:本院受理原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