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浦洪洲,徐向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冀0283民初313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向东:本院受理原告浦洪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283民初31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相关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