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力彬,吴秋香,王素敏,吴连瑞,吴连立,王贺莲,姚海生, 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首钢店 ,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 ,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首钢店、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何力彬、吴秋香、王素敏、吴连瑞、吴连立、王贺莲、姚海生:本院受理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