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鹏,邱国峰,许德宝,吕延峰,王炳超,邱夕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72民初31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青岛海事法院 |
内容 |
孙鹏、许德宝、王炳超、邱夕兰: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山支行与被告孙鹏、邱国峰、许德宝、吕延峰、王炳超、邱夕兰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7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孙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9万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508770.52元,并承担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邱国峰、许德宝、吕延峰、王炳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孙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王炳超抵押的鲁文渔53497、鲁文渔53498号船舶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该对船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但对鲁文渔53497、鲁文渔53498号船舶拍卖、变卖价款中分别超出105万元部分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四、驳回原告对邱夕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90元,由被告孙鹏、邱国峰、许德宝、吕延峰、王炳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正本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