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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明海, 青岛中公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胶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友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公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上海联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周明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1、判令被告上海友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966896元及违约金;2、请求判令周明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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