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明海, 青岛中公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联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友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友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公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上海联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周明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1、判令被告上海友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966896元及违约金;2、请求判令周明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