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佳微,山东瑞兴嘉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骏鑫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骏鑫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瑞兴嘉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佳微诉你们、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