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邵齐武,李春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704民初421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春华(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邵齐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704民初42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