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石亚洲,赵海涛,董海宁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海涛、董海宁:本院受理原告石亚洲诉被告赵海涛、董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