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邓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23民初2008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023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主文为:一、被告邓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代偿款47642.19元,并自2021年3月15日起以46400.47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支付滞纳金,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被告邓军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