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一朝,陶金龙,张庆,董立仙, 保山施甸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5民终1233号,(2021)云0521民初4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一朝、董立仙:本院受理(2021)云05民终1233号上诉人保山施甸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一朝、原审被告张庆、董立仙、陶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5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施甸县人民法院(2021)云052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陶金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项(即驳回原告保山施甸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变更施甸县人民法院(2021)云052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张庆、董立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保山施甸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1.39元及截止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2182.98元,共计52084.37元;并按《粒贷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为‘由原审被告张庆、董立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上诉人保山施甸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1.39元及截止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2182.98元,共计52084.37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上诉人保山施甸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