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兴平,曹华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621民初5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华强:原告杨兴平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6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曹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兴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曹华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