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龙绍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602民初134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绍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诉被告龙绍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龙绍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借款本金252124.6元及至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13499.5元,2021年1月20日起的利息及逾期罚息以25212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计算至本金全部偿清之日止;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对被告龙绍袆所有的位于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11号百盛桃苑二期16号幢3单元5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黔(2019)铜仁市不动产权第0016367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