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立海, 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425民初72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立海: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425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617.8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止),支付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7148%计算的罚息,并支付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二、被告王立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4128.4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止),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借款期内的利息按年利率6.9432%计算;逾期后的罚息按年利率10.4148%计算),并支付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案件受理费4416元,由被告王立海负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