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云南光洋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427民初454号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光洋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光洋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亦无法在你公司的住所地找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云0427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云南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49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云南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