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阳中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兴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阳中路支行诉彭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