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罗继荣,贾玉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甘0922民初983号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玉德: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继荣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92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贾玉德给付原告罗继荣吊车租赁使用费15994元;二、被告贾玉德给付原告罗继荣逾期付款利息693元(15994元×年利率3.85%-360天×405天=693元,计息时间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1日):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以上一、二项合计16687元,限被告贾玉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