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正波, 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704民初2282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正波:本院受理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704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徐正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满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123.88元。二、驳回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徐正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