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海红格资产管理中心, 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25民初729号,(2021)冀1025执91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执行上海红格资产管理中心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城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5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我院将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大城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5执912号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