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兰凤,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0民初111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兰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冀0630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60日内,来本院杨家庄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兰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透支本金8203.73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8月30日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兰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支付违约金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告张兰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