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湖南盛松梅商贸有限公司 ,宁晋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兴市吉佳商贸有限公司 ,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 ,无锡佑润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沃斯特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冀0528民初233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晋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兴市吉佳商贸有限公司、无锡佑润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冀0528民初2336号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晋县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盛松梅商贸有限公司、泰兴市吉佳商贸有限公司、无锡佑润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沃斯特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依法向各被告行使追索权,要求各被告连带向原告履行票据义务,给付票据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暂时计算到2021年6月20日为17538.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