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孔凡刚,杨帮海,杨健,唐华莲, 安康市华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323民初198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帮海(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80号):本院受理原告孔凡刚、安康市华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帮海、杨健、唐华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23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帮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凡刚、安康市华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钢材货款671330元;被告唐华莲对上述债务其中的36723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孔凡刚、安康市华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070元,由被告杨帮海负担8070元,被告唐华莲负担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