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艳丰,谭明军,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503民初3856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艳丰、谭明军: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鄂0503民初38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