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玉福,陆凤庆,周宏,林伟旗,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温岭市城东鸿中汽车租赁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73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凤庆、周宏: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福与你们及被告林伟旗、温岭市城东鸿中汽车租赁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提出上诉,因你们长期外出,住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