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力军,薛峰,苏杰,黄宝峰,闫福林,许永泉, 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新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1102民初601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马力军、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衡水新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马力军、薛峰、苏杰、黄宝峰、闫福林、许永泉、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102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水新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10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010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宝峰在未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闫福林在未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许永泉在未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出资的21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薛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12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马力军、苏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债务在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870万元、黄宝峰未出资的100万元、闫福林未出资的100万元、许永泉未出资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