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钤伟次,焦海香,常小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海香、常小龙:本院受理原告钤伟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186.87元及利息3622.29元,合计33809.29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