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迎春,金恒振,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恒振:本院受理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支行诉张迎春、金恒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月17日上午9:00在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