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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君,王业夫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业夫:本院依法再审原审原告张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或举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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