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倪枫, 本溪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倪枫:本院受理本溪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从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物业费5040.36元、电梯费72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7661.35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