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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成芳,龙齐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内容
龙齐杰:本院受理原告何成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崔家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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