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成芳,龙齐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齐杰:本院受理原告何成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崔家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