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蒋延峰,翁光均, 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2828民初705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光均:本院受理原告蒋延峰诉被告翁光均、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28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延峰运输费用54069.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