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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裴宝三,彭晓明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内容
彭晓明:本院受理原告裴宝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后楼312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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