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裴宝三,彭晓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晓明:本院受理原告裴宝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后楼312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