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麦次,赵俊洋,赵俊勇, 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俊洋:本院受理徐麦次诉你、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俊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里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