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鑫, 平安鑫科铸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青0203民初61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鑫(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鑫科铸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02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鑫科铸业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