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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观玉,王善,郭琳华, 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支建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豫12民初28号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吴观玉、王善、郭琳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观玉、王善、郭琳华、三门峡支建实业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12民初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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