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观玉,王善,郭琳华, 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支建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12民初28号 |
案由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观玉、王善、郭琳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观玉、王善、郭琳华、三门峡支建实业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12民初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






